父母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但是母亲一个人照顾女儿非常的辛苦,而父亲一直没有给过任何的抚养费,于是女儿便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2年,李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的女儿小琳(化名)在深圳某医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李某与周某开始分居生活,小琳随母亲李某生活。父母曾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分居期间,父亲周某从未给过小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琳,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1月,小琳将父亲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小琳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母亲李某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鉴于李某与被告周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小琳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暂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驳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1:周某是否需要给付小琳抚养费?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周某和李某虽然没有离婚,但是周某在和李某分居期间,一直没有对小琳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其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小琳起诉周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律师指出: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的法定情形之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孩子日常生活和学习的支持,无论是用母亲的收入还是用父亲的收入,都属于父母共同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分居,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属于分割的状态,这也类似于夫妻离婚后财产的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跟随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那么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也就是“婚内抚养费”。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应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这种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因此无论是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不是跟子女共同生活,亦或者是父母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都需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