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刘某因为喜欢丰田的“霸道”汽车,于是想将自己的名字改“刘霸道”,但是其到派出所变更名字的时候被当地的派出所给拒绝了,于是该男子将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刘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为刘霸道。但在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后,均遭到拒绝。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法律上的姓名不仅包括正式的户籍登记姓名,也包括其他类似于姓名的笔名、艺名、绰号、网名等非正式姓名。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法院指出,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户籍姓名的变更特别是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故考虑到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户籍登记姓名的管理。辽宁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五)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确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本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由市一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更正;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法院认为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什么是姓名权?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990条第1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确认,自然人更改自己的姓名是一种自由和权利,不过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2:本案中刘某修改姓名为何没有得到支持?
律师指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自由修改姓名的姓名权,但是这种权利并不能被滥用,如果修改姓名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那么户籍管理等就会受到巨大的影响。本案中根据辽宁省当地出台的修改姓名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或者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刘某才能修改自己的姓名,但本案中刘某提出修改自己的名字为“刘霸道”的理由并不正当,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问题3:本案带来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每个人更改姓名虽然是个人自由,但并没有绝对的自由,修改姓名也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进行,亦确保像户口登记等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免产生社会管理混乱的情况,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相关部门也应加快对姓名登记立法的工作,确保维护姓名权益,进一步保障人格尊严和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