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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和他人生子,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赔偿
发布时间:2021-09-05 21:05: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75 ℃

一对夫妻在结婚多年后终于有了一个儿子,但是随着儿子的长大,丈夫因为流言蜚语而带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气之下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女方支付自己一笔精神损失费,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本案中女方存在的过错,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也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应当对无过错的男方承担损害赔偿。

妻子婚内和他人生子,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赔偿

曾某与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因双方未生育男孩,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几年后,贺某产下一子,儿子的出生给原、被告的家庭带来了无比的幸福。但是短暂的幸福过后,曾某常听到村民闲言碎语说儿子长得根本就不像曾某,反而与村里的另一村民长得十分相像,还有人劝曾某不要是替别人养了儿子。这让曾某很是郁闷。为了证实儿子是其亲生的,曾某带着儿子到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两人之间不存在亲生关系。原告曾某内心仅有的一丝希望彻底破灭了。曾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贺某离婚,并要求贺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原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贺某赔偿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曾某发现贺某所生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因此直接导致了两人感情的破裂,贺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曾某造成了伤害,因此法院在判决两人离婚时,应当以贺某违背忠实义务支持曾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从现行《婚姻法》看,夫妻一方在婚内和他人生育子女或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的一方只能以对方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一情形也将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处于同等法律地位,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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