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梅竹马的夫妻在婚后本有着美好的生活,但因丈夫受到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而起了矛盾,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两人冰释前嫌,矛盾得以化解,重归于好。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调解程序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否认的,一起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更甚于一起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
黄某与陈某自小相互认识,长大后双方自由恋爱,并很快坠入爱河。2005年两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2007年和2009年生育了三个女儿。但陈某从小受到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侵蚀,认为黄某命中生女儿,断了陈家的香火,于是在黄某生下第二胎女儿时,陈某便找各种借口谩骂、侮辱和殴打黄某,使黄某经常以泪洗面,特别是在2009年生育第三胎女儿后,陈某更是无事生非虐待妻子,黄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便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小女儿远离丈夫到外地去打工。由于两地分居,两人沟通的机会越来越少,积怨越来越深。2013年4月,黄某认为与陈某已无法继续一起共同生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愿意自己抚养两个女儿,陈某抚养一个女儿。法官发现夫妻感情基础比较好,双方主要在思想观念和平时沟通方面存在问题,因此认为该案还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因此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两人均流露出对三个女儿的挚爱,于是法官将调解和好的重点放在两人对子女的关爱上入手,在其耐心细致的调解下,陈某哽咽地对其妻子说,为了孩子的未来和这个完整的家,希望妻子能再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今后会好好对待黄某和三个女儿。听了法官的劝说和丈夫的悔过后,黄某终于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并办理了撤诉手续,一起即将妻离子散的婚姻得以破镜重圆。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黄某与陈某的感情基础比较深厚,并且也生育了三个女儿,只是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而闹起了矛盾,但这一矛盾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是可以通过人情和法理的说服来加以改变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的调解是必备的前置程序,因为通过调解往往能够让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的协议,从而不需要再由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或者也能够让当事人化解矛盾,重归于好,继续夫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