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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支持丈夫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离婚时主张赔偿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9-20 21:20: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03 ℃

妻子因为无法生育而支持丈夫和保姆同居并且生育子女,妻子在和丈夫分居多年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其主张男方需要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是女方的支持和引导造成了男方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女方本身也存在着过错,因此不能再在离婚时主张赔偿。

妻子支持丈夫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离婚时主张赔偿未获支持

林某与唐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一般。蔡某系家庭保姆,林某因不能再生育,便主动提出要丈夫与蔡某同居,以续唐家“香火”。唐某与蔡某同居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1994年,林某带着丈夫与蔡某所生长子回到老家抚养,从此与唐某分居,8年后才将孩子交给唐某与蔡某。随后,林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认为唐某与他人同居,造成自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与他人同居后,原、被告就分居长达10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动提出要丈夫与他人同居,且主动抚养丈夫与他人所生孩子达8年之久,足见其对丈夫与他人同居不仅明知,而且持支持态度,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原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唐某固然在婚内与蔡某同居并且生育子女,存在着过错,但是林某对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并且一开始是由其主导唐某和蔡某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所以在两人离婚时,林某在此为由向唐某主张1000元的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或者其他有悖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的,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主张赔偿,但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互相之间就不能再向对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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