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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被判重婚罪,男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9-23 21:23: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7 ℃

前妻在婚内和别的男子同居,甚至还生育了一个女儿,男子将其以重婚罪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女方构成重婚罪,随后男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支付自己一笔精神损失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中女方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之一,应当对无过错的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前妻被判重婚罪,男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潘某诉称:其与被告袁某本系夫妻,在婚姻期间,被告与谢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女,经法院判决犯重婚罪。被告重婚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被告袁某承认重婚事实,但辩称2014年4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结束婚姻,原告就与吴某同居,要求法院调查,不同意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系夫妻,并登记结婚,婚内因感情不和争吵后,被告袁某离开原告潘某。随后袁某与谢某认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孩。2019年4月,被告袁某起诉离婚诉讼,经审理,原告潘某不愿和好,同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019年7月,原告潘某提起刑事自诉,同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原告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相比过高,故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2.5万元。被告袁某关于原告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与她人同居,也有过错,其对原告潘某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辩解无证据证明,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袁某在和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还生育了女儿,被法院认定构成重婚罪。因此袁某在和潘某的婚姻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应当对潘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那么就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主要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双方就互相不能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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