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订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男方及其父母赠与给女方的财物,男方是否可以向女方主张返还?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如果这些财物是建立在婚约的基础上,是男方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而赠与的,那么这些财物就属于彩礼,当双方的婚姻不能形成时,男方是可以主张女方返还的。
杜某与张某系情侣,随后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的父母给予杜某现金3000元,祖传的绿玉手镯一副。张某为杜某购买了订婚戒指和名贵服装3套,价值人民币4380元。订婚后,在双方的交往中,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的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张某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杜某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杜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某无权索回。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由于这一案例的时间早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所以在当时审理时存在争议。如今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张某及其父母给杜某的财物都可以看做是彩礼,当两人的婚约不能实现时,杜某应当返还这些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出台正是为了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赠与财产,彩礼相比于一般的赠与财产,多了能够缔结婚姻,真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一条件,当这个条件不能实现时,彩礼的目的就不能达成,收受彩礼的一方就需要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