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生前找人代写了一份遗嘱,但是因其只在遗嘱上按了手印,而没有签名,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争议,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上海继承律师认为该遗嘱应当是有效的,尽管按印的方式不能代替签名,但是本案中的老人在立遗嘱时因患帕金森综合症而不能书写,签名也不可能,在此前提下按印应当视为和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杨某与老伴生有一儿一女,儿子杨某1有一子杨某某,女儿杨某2未婚。杨某与老伴有一处房产,建筑面积40平方米,所有权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老伴在2008年3月去世后,杨某与杨某某共同生活,由杨某某照顾其生活。2011年8月,当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黄某来到杨某住处,由黄某执笔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叫杨某,我有个人产权住房一处,建筑面积40平方米,在我去世后将该处房产属于我个人的全部份额留给我的孙子杨某某一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此遗嘱是我神智清楚时自愿所立,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以上内容看过,和我说的一致。”张某代替杨某在遗嘱落款处签写杨某的名字,杨某按手印。张某、黄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下方签字和注明年、月、日。同时,张某、黄某给杨某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内容为:“问:你(杨某)为什么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杨某回答:因患有帕金森综合症,手抖得厉害,无法书写,才请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并代书遗嘱。”笔录结尾处由儿子杨某1执笔书写“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写杨某名字,由杨某按手印。2011年12月,杨某因病去世,其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了其患有帕金森综合症。杨某2 和杨某某就该代书遗嘱产生了争议,杨某某将杨某2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必须在遗嘱上签名。杨某本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仅是按了手印,违反法定形式,该份代书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患有帕金森综合症,因不能书写名字,找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杨某虽未签名,但已按了手印,应当认定有效。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代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但是在本案中立遗嘱人确实无法在立遗嘱时写字,有相关的笔录和医学证明,并且代书遗嘱的其他内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能证明确实是杨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该遗嘱是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沪律网指出:代书遗嘱由于存在代书人不按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书写遗嘱内容的可能,因此《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且具体的规定,即需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并且写明年月日。但是,在现实中如果遗嘱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通过按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也应当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