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打算结婚时,因为女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借用了女方姐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证,那么当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能否审理这一离婚诉讼呢?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尽管婚姻登记是具有法定的效力,但是婚姻本身还是应当从实质的角度出发,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能够满足实质要件,那么法院可以认定婚姻有效,婚姻登记上的问题则可以通过行政程度来解决。
张某与王某欲结婚,但张某未达法定婚龄,张某即以其姐姐(已婚)的身份证件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后因故发生矛盾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此时张某亦已达到法定婚龄。对于该案件如何审理,法院在当时审理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为无效婚姻,因为张某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证件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骗取的结婚证,结婚证应为无效,所以婚姻也就无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一种观点则认为张某领取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而冒用了他人的名义,但起诉时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定义是明确的,有它特定的外延和内涵。即下列情形之一: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仅此四种。而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诉讼时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再认为婚姻无效。对照本案,与以上均不相符,婚姻无效中并没有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之说,故认为该婚姻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从法定婚龄来看,尽管张某和王某在结婚时张某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当起诉离婚时张某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从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来看,尽管存在虚假婚姻登记的情形,但是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婚姻实质上是有效的。因此针对本案,法院可以判令先让当事人用真实身份去民政局变更婚姻登记,然后再审理双方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婚姻效力为何,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真正结婚的当事人如果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双方的婚姻应当是有效的,而婚姻登记上存在的身份信息和本人不同的问题,可以通过变更婚姻登记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