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为吸毒,在十年之内三次进了戒毒所,妻子实在不能再忍受丈夫这个样子,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悉心开导男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男方也同意了离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因吸毒并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成为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的依据。
2010年,身为货车司机的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不久,两人便步入婚姻的殿堂,并生育了一儿一女,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然而,好景不长,因交友不慎,李某沾染了毒瘾,开始对家人不闻不问。在被公安机关两次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后,李某仍然不思悔改,去年12月份,因为吸毒,李某再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面对十年三进戒毒所的丈夫,王某对两人的婚姻彻底丧失了信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李某离婚。在戒毒所,为避免案件出现意外情况,案件承办法官首先详细询问了李某的戒毒情况,并向李某释法说理,李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离婚,最终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和平分手,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李某因为染上了毒品而多次进入戒毒所,这严重破坏了其和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也是可以得到理解的,因此经过法官的调解,两人最终离了婚也是最好的结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无论是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基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都将夫妻一方吸毒并且屡教不改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因为毒品对于夫妻正常感情和生活都是极具破坏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