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则以妻子在婚内出轨,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导致自己患病为由,主张妻子需要赔偿自己治病的花费,但是法院认为男方的这一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请。上海离婚律师针对本案的案情,结合最新的《民法典》指出,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婚姻法》第46条穷尽式列举的规定将会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开放式列举的规定所替代。
原告高某诉称:其和被告赵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总是无事生非,而且两人一生气被告就动手,由于感情不和,自己已经在外打工8年,与被告始终没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根本无法和好。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双方偶有争吵,是婚姻生活的正常现象,同时发生争吵的原因均基于原告在婚姻生活中频频做出损坏婚姻生活的不良行为:私自借债导致被告替原告还钱,被围堵对被告造成恶劣影响,目前仍有不知情的债务;原告以家庭生活为由外出打工8年来,每年年底工资结算,去了一半,被告在此期间独自在家支撑生活费用;原告未尽到夫妻相互扶持义务,打工期间处于失联状态,被告多次发现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被告染上疾病,对被告身体和心理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若法院判决离婚,基于原告的过错被告请求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所负的所有债务由原告本人独自承担,原告还需赔偿被告医疗费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聚少离多,形单影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特别是原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更难以弥合双方的感情。虽然被告有挽回婚姻之意,奈何流水无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维系该婚姻将导致双方处在痛苦之中,所以,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二女均已成家不涉及抚养问题;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厢房3间,因无产权登记手续和未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法院无法分割,所以双方可在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后另行处理;被告主张原告赔偿其治病损失20000元,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故不能支持。因此判决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在和被告的婚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导致被告患上疾病,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其治病的损失,法院以被告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为由而没有支持被告,法院这一判决虽然是正确的,但还是应当以原告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给被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指出:我们看到《婚姻法》在第46条的规定中是穷尽式列举,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具有开放式的情形,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可以成为夫妻另一方主张该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