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得知自己的准儿媳和儿子在有婚约的情况下还改嫁了他人,便将昔日的“亲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基于婚约而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当婚约无法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
原告白某如诉称,原告之子白某某与被告之女共某某在2010年正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给付彩礼款55000元。原告之子白某某与被告之女共某某生育了一个女儿,2013年4月共某某在做家务活时,不慎将眼睛戳伤,经住院治疗后,再未回家与白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3月共某某改嫁他人。现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55000元。被告共某辩称,原告所说情况基本属实。二人子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某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支付,且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要承担抚养费,故不同意退还原告彩礼款及承担相关费用。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财礼款后,双方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生矛盾,被告之女另行改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得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原告之子白某某与被告之女共某某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在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女,故对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应根据本案的事实酌情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及其女儿共某某医疗费一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共某一次性返还白某彩礼款48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共某某和白某某在有婚约的情况下,又和他人结婚,导致其和白某某之间的婚约无法实现,白某作为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在此情形下要求作为收受彩礼一方的共某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作为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当男女双方不能按照婚约而成功缔结婚姻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同时给付彩礼和收受彩礼的当事人不限于男女双方,也可以是男女双方的家人,只要是确实给付了彩礼或收受了彩礼,就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