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去世前,找人代写了一份遗嘱,但是上面只有老人的按印而没有其签名,那么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呢?上海继承律师对此回答到,因为本案中的老人在客观上具备签字的能力而没有签字,因此其按印不足以产生和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所立的遗嘱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一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过世。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现任妻子丁某与姜大爷结婚后无共同子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而三个子女称遗嘱不合法,而且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房屋予以分割。法院在审理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姜大爷并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而仅仅是捺手印,遗嘱是否有效?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印是我国民间通行做法,本案中姜大爷在遗嘱上按印,合乎民间习俗和生活常识,因此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姜大爷所立代书遗嘱,只有按印没有签名,对于受过教育,能识字书写的姜大爷来说,有违常理。因此,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姜大爷在立遗嘱时应当还能签名,但在遗嘱上只有其按印,因此本案的按印不足以代替签名,该代书遗嘱也因此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而无效,相关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沪律网提示:代书遗嘱尽管是遗嘱人找他人代书,但是在遗嘱上也应当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这是为了防止代书人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篡改遗嘱的内容。至于按手印能否代替签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备签字的能力来加以审查,如果遗嘱人具备签字的能力而只按印不签名的,那么该遗嘱系无效;但如果遗嘱人不具备签字的能力而用按印的方式来代替的,那么该遗嘱应当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