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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女方擅自卖掉夫妻共有房,被判侵犯男方财产权益
发布时间:2021-10-07 17:07: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41 ℃

在离婚期间,女方通过找人冒充丈夫,提前拿到了离婚证,并且以离婚证为证明,取得了原先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将房屋出卖,但女方因为离婚证被撤销而又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其侵犯了男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针对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房屋在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但是女方通过骗取离婚证来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离婚期间女方擅自卖掉夫妻共有房,被判侵犯男方财产权益

归某和邹某系夫妻,在婚内归某以16余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房屋一套。但归某与妻子邹某感情渐至破裂,双方商议离婚事宜,至婚姻登记处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未领得离婚证)。离婚时,双方约定,当年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邹某,所欠公积金贷款7.3万元亦全部由邹某承担。二个月后,已获得丈夫应允的邹某为了尽快获得那套房屋产权,让他人假冒丈夫领取了离婚证。然后,凭着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一系列证明,邹某很快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一个月后后将该房屋卖掉。然而,无房居住的窘境又使邹某不得不在同年年底,以自己与父母三人的名义将房屋买回。正当邹某为房屋卖出买进忙得不亦乐乎之时,也传来的其离婚证书领取手续因不合法,而离婚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消息。听到离婚受阻,邹某打起了离婚官司。在离婚诉讼期间,她又以自己与父母的名义将那套房屋转让给了他人。邹某卖房买房的一番周折的事情也传到了归某的耳中。归某认为,房屋是自己与邹某的共同财产,邹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邹某和她父母及其房屋的买主等5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法庭上,邹某与其父母以房屋的产权变更是依据真实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书为由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邹某领取离婚证手续不合法被依法撤销离婚登记,至今其与归某婚姻关系并未依法解除,却擅自多次买卖房屋,显属不当,已侵犯了归某的合法权益。鉴于房屋买主是在不知道该房屋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支付对价取得该房屋,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依据有关法律归某诉请该房屋买卖无效,法院难予支持,但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即便邹某和归某在离婚时约定了房屋归邹某所有,但邹某通过找人冒充丈夫而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将房屋出卖,其行为仍然属于无权处分,在善意第三人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后,邹某应当赔偿归某的损失。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第三人系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道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不知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该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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