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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一年后女方反悔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10 17:10: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0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女方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但是在离婚一年后,女方怕儿子会影响自己再婚而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是为了子女能够得到更好的成长和生活条件,而不应当是父母逃避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手段。

    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一年后女方反悔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王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合,于2018年7月2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婚生子随女方李某一起生活,李某自行承担儿子抚养费,王某和李某在界首城区购买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母子所有,王某每月可以探视儿子两次。两人离婚后,王某很快再婚。一年后,李某听说前夫与其第二任妻子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心生妒意,便决定起诉前夫变更孩子抚养权,将孩子推给前夫抚养,一来可以搅乱前夫平静安逸的生活,二来也给自己再婚去掉了累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在离婚时已经对婚生子的监护抚养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理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王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刚满5岁,一直跟随原告李某生活,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恐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加之原告李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父母在离婚时,应当确定未成年的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在之后如果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如果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则需要举证证明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性,像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提示:当父母一方向法院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法院应当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审查是否真的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要,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会给子女带来不利,归根结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是要以维护子女的权益为考虑的关键,而不应当成为父母逃避抚养义务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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