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了夫妻债务只由一方偿还,那么债权人是否还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这是可以的,因为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只能约束男女双方,而不能约束债权人,这也是为了避免男女双方用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徐某和姜某原系夫妻。2011年,被告姜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分两次向原告沈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沈某多次催要,被告姜某均未还款。2012年9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被告姜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归姜某承担,被告徐某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被告姜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沈某于2013年4月将徐某和姜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借款应由被告姜某承担。理由是被告姜某已与徐某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徐某一概不承担债务责任。且这份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该协议成立,此借款由被告姜某一个人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借款应由被告徐某和姜某共同偿还。此款是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姜某承担,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姜某向沈某所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并且是在和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因此涉案债务属于徐某和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姜某一人偿还债务,该协议的内容也只能约束徐某和姜某,沈某仍然可以向两人主张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沪律网提示: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偿还责任,即便夫妻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债务只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也不会受到该约定的限制,仍然可以向双方主张偿还责任。只是男女双方在共同偿还债务后,无须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需要承担债务的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