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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份证丢失后“被结婚”,状告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发布时间:2021-10-19 17:19: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3 ℃

一女子丢失身份证后,在打算和男友结婚时,却发现自己在异地已经和他人“被结婚”并且“被离婚”,女子只好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记录,但是法院均以超过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女子的主张实际上不属于撤销权,而只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记录,这不应当受到撤销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女子身份证丢失后“被结婚”,状告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苏女士在丢失身份证后,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已经和一名李姓男子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结婚”,两天后又“被离婚”。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苏女士遂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事件也因此陷入僵局。后经新闻媒体的介入,唐县民政局最终同意撤销相关记录后,苏女士将可以用未婚身份来该处登记结婚。这一事件才得以解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苏女士的身份证被他人使用,而和李姓男子办理了结婚和离婚手续,从法律上看,其和李姓男子之间的结婚登记是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苏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结婚登记。但是,在本案中,苏女士和李姓男子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撤销婚姻登记也没有必要,民政局将相关记录删除也是没有任何影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提示:诚然,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五年,但是本案中苏女士实质上不是在行使撤销权,因为苏女士和李姓男子之间的婚姻已经解除了,苏女士只是想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这不应当受到诉讼试的限制,民政局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应当配合苏女士删除相关婚姻登记信息,以免给苏女士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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