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成了上门女婿而和自己的生父母闹翻,生父母表示不再认这个儿子,但男子还是会回家去看望自己的父母,当父母去世后,男子想继承父母的遗产,却遭到了三个弟弟的拒绝,那么男子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上海遗产律师对此解答到,尽管男子选择做上门女婿为其生父母无法接受,但是这属于其个人的选择自由,不会因此解除了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仍然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张某因家庭条件不好,加上兄弟多,在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后在厂里认识一女子,由于两家离得太远,老人十分反对双方的婚事,但张某最终还是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毅然与女方结婚。因妻子是独生女,她父母要求张某当上门女婿。因此,张某们结婚后就将张某的户口迁入妻子家,和岳父母共同生活。为此张某的生父母十分气愤,声称再也不认张某这个儿子。可是,作为儿子,虽然远离父母,但张某每逢父母生日或是春节都回家看望他们并给他们一些生活费用。随着张某父母的先后去世,张某想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却遭到了三个弟弟的拒绝,三个弟弟认为张某已经落户妻子家,就不能再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张某很纠结。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张某即使因为婚姻而和其父母闹翻,并且入赘妻子家,但是这不代表着张某和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此解除,在法律上,张某仍然是其父母的儿子,当其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和弟弟们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沪律网指出:张某落户妻子家,成为上门女婿,尽管这在现实中不能得到一般人的接受,但是从法律上看,张某和妻子结婚后,张某可以选择成为妻子家庭的成员,这是张某的权利,也因此不能成为其不再享有生父母遗产继承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