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但是在婚后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款,那么该房屋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这是比较明确的,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该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需要就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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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和李某结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房款共计30万元,赵某支付首付款17万元,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因种种原因赵某直到和李某结婚后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后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但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所有证书获得时间为赵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首付款17万应认定为赵某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婚前即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交付并已办理按揭贷款,即事实上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赵某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并且支付了首付,即便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是在其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才获得的,该房屋也应当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赵某和李某共同还贷的部分,赵某应当如数补偿给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沪律网提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即由购买房屋的夫妻一方获得所有权,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