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的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个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但是男方在再婚后就一直拖欠了抚养费,还表示自己没有失业了,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才无法支付抚养费,但是经过法院的审查,发现男方的银行存款居然还有近百万元,失业的事实也是不存在的。对此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男方这样的行为是逃避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为法律所容忍的,也是不能为道德所接受的。
肖某和贺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肖某某随母亲贺某生活,由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自离婚后,肖某一直履行着给付抚养费,但是在肖某再婚后,肖某却以自己失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拒付抚养费。身为单亲妈妈的贺某,文化水平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生活过的十分窘迫。无奈之下,贺某以女儿的名义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并要求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法官调查后,结果让人大跌眼镜:肖某在银行的存款已近百万,并且在外开办了工厂。后在庭审过程,肖某仍旧辩称自己无经济来源,无法支付。法官随即交证据摆在他前面,他顿时哑口无言。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肖某也认识到了其错误,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肖某一次性支付女儿肖某某抚养费3.25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肖某的银行存款已经近百万,但是其却找借口不愿意支付肖某某每个月200元的抚养费,这是不合适的,是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不负责和逃避义务的体现。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其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因此解除,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法定关系,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仍然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需要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内支付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