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时,约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但是几年后儿子年满12岁了,表示自己更愿意跟随母亲一同生活,那么在此时,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在本案的情形之下,法院是会支持的,因为父母离婚后,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子女的意愿。
马某与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婚生女孩张某1由母亲马某抚养,婚生男孩张某2由父亲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张某2由父亲张某抚养了一年,随后跟随母亲马某生活。后马某再婚,张某2仍然跟随马某在河南省生活、学习至今。因监护权在张某处,张某2虽然在河南读书生活,但户籍却在张某的所在地,对张某2的学习和生活产生许多不便。张某对马某将张某2的户籍转至河南的请求不加理会。无奈,马某向法庭起诉,要求依法变更儿子张某2的抚养权,改由自己抚养。庭审过程中,张某2向法官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被告张某也同意张某2跟随马某生活,但不同意办理张某2的户口迁移。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在离婚时,婚生儿子张某2判归被告张某抚养,但张某2在随父亲生活一年后要求并实际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至今。现张某2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张某2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和考虑张某2本人的意愿,且原告马某已经再婚,也有抚养能力,故原告马某诉请变更张某2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张某2虽然在马某与张某离婚时被判决跟随张某生活,但随后实际上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随着张某2的长大,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决定能力,其更愿意表示跟随母亲生活,法院在此前提下,是应当支持马某主张变更张某2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需要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客观情况的改变,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能不再适合继续抚养,而对方可能更适合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法院在审理此类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时,应当着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尊重其自身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