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婚内就财产分割达成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违背忠诚义务的夫妻一方需要在离婚时净身出户,而且还需要对另一方支付赔偿金,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呢?上海离婚律师对此回答到,这样的协议是可以的,因为只涉及到了财产分割的问题,是在男女双方对其婚姻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的范围之内。
张某与吴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相恋,随后结婚。后因吴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指出两人在婚内签订了“忠诚协议”,其内容为:两人共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双方自愿约定归张某所有,属其个人财产,若双方离婚,上述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同时,约定如果一方出轨或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那么就需要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还需要给付对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吴某二人均同意离婚,故予以准许。涉及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的认定。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名为忠诚协议,但其内容实质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其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忠诚协议”的后一部分,约定了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主动放弃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本案中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故该部分赔偿金额应酌情定为5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该忠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因为基于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夫妻双方可以将忠诚义的内容具体化,可以约定一方在不履行忠诚义务的情形下,在离婚时不能分割财产以及需要对另一方支付赔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沪律网指出: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何确定归属进行约定,并且也可以约定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这都属于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