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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擅自转移财产,需少分财产
发布时间:2021-10-23 17:23:2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2 ℃

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进行了使用,并且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上海离婚律师结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方当事人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以此来惩罚该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擅自转移财产,需少分财产

李某与唐某本是夫妻,两人在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的收入都由李某保管。后因两人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间,李某分二次支取了以其名义存在银行的共同存款4.7万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离婚。庭审中,李某陈述其已将前述存款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李某是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主张共同存款由其个人分割。法院最终判决由唐某分割4万元,由李某分割0.7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李某在离婚时,在没有经过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了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以此作为其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现行《婚姻法》的第四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且删除了第三款中涉及程序法的问题,这是在保证原有条款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此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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