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和存款都赠与给儿子,由男方抚养儿子,但是几年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男方此时才得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财产赠与。上海离婚律师针对本案提出,由于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男方的该撤销权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
石某和胡某本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两人的儿子石某某随男方生活,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婚内购买的房屋一套,双方一致同意归孩子石某某所有。过户费用由女方承担。双方有共同存款13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归孩子石某某所有。作为孩子以后生活、学习的费用,该款项暂时由女方保管。在协议签订后,被告石某某跟随原告石某一同生活。几年后,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被告石某某的抚养权,然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证明石某与石某某无血缘关系,法院判决将石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胡某。随后,石某以鉴定后才知儿子非亲生,以将财产赠与给非亲生子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石某某房屋及存款的赠与。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石某在和胡某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及存款赠与给石某某,而在几年后石某才发现石某某不是自己亲生的,此时石某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赠与,这虽然符合受欺诈的情形,但是因为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所以石某的撤销权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中的各部分内容都是紧密关联的,如果随意地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那么往往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男女一方在协议离婚后要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一方面需要证明存在受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形,另一方面需要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