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和继父离婚后,继父是否还需要支付继子的抚养费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即便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当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也是没有义务支付继子的抚养费,因为从一般的法理和公众认知看,此时再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支付抚养费是不合理的。
王某他人未婚生一男孩王小某,后与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男孩王小某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抚养教育。多年后,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王某带王小某回娘家生活,与李某分居。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王某同时要求抚养王小某,并要求李某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关于男孩王小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李某不同意抚养,应当由原告王某抚养,因为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其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同时,李某与王小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王小某与李某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没有义务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从本案中,法院直接认定李某和王小某之间的关系是以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会随着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而解除,而没有考虑到李某和王小某之间是否因此李某对王小某的抚养和教育而产生了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欠缺之处。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沪律网指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和教育,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第二种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进行抚养和教育,其关系就是一种姻亲关系,不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