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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安家费,离婚后男方拒绝给付被前妻起诉
发布时间:2021-10-09 18:09: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0 ℃

一对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出轨的男方需要给女方一笔50万元的安家费,然而男方一直拒绝支付,女方只好将其诉至法院,但是男方却认为这50万元是自己在离婚时受到女方的胁迫而不得以答应的,应当是无效的。上海离婚律师结合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指出,男方对自己的抗辩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受胁迫的事实,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如约支付女方安家费。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安家费,离婚后男方拒绝给付被前妻起诉

李某诉称,其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因王某在外有第三者,李某与王某自愿离婚,王某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安家费50万元。李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与第三者随即结婚,但王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李某认为王某当时急于和第三者结婚,故提出给李某50万元安家费,现在离婚后,王某又表示不同意支付这50万元了,属于违约。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被告王某辩称,之所以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因为自己受到李某的威逼,当时他并不同意给付50万元,也不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李某天天威胁他,如果不给这50万元就要去他单位闹,因此王某是迫于无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离婚协议书是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王某提出的该主张。而且从王某在与李某离婚后随即与他人结婚的事实来看,李某主张王某是为了与他人尽快结婚才同意给李某50万元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信性。此外,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可变更、可撤销和无效的理由及其他违法事实,故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予以采信。故王某同意给李某50万元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理应履行协议书的内容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50万元的安家费,既然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李某胁迫的情形,那么该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王某需要按照其内容给付给李某相应的安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果男女一方想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那么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对方的欺诈或者胁迫,因为无论是欺诈还是胁迫,都会导致男女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违背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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