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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以物价上涨为由,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数额
发布时间:2021-10-12 18:12: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2 ℃

女儿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其以近几年物价水平上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物价水平的上涨确实可以成为抚养费数额增加的理由,但是数额的增加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即在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之内。

女儿以物价上涨为由,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数额

庄某与童某本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女儿童某某。庄某与童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女儿童某某由庄某负责抚养,但双方对抚养费未明确由谁承担。随后,童某某就抚养费负担起诉至法院,经调解,童某同意每月支付童某某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但是,几年后童某某又提出,以母亲没有固定住处,无稳定收入,生活困难,且物价涨幅较大,在当地现阶段的生活水平下,其每天的日常开支、学习、衣着购置等每月费用应达到3000元以上才有保障。为此,童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父亲童某每月负担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经查证,父亲童某没有固定收入,在当地从事与做法事有关职业。童某与庄某离婚后与他人重新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现既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又要抚养年幼的两个子女,生活并不富足。母亲庄某也没有固定收入,从事与童某相同的职业。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某要求父亲童某每月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近年物价上涨比较快及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童某每月负担童某某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500元较为适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童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童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童某原定的支付给童某某的抚养费,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确实不足以满足童某某日常的生活和学习所需,因此童某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增加的数额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童某某所要求的1500元并不合理,所以法院是酌定增加到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1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指出: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这需要建立在“必要”这一前提之下,具体是指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所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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