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发现其提供的结婚证上是一个名字,身份证上又是另外一个名字,法院因此驳回了该女子的离婚起诉。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往往都会要求当事人先把结婚登记上的问题解决了,再来起诉离婚,处理婚姻的问题。
原告持有蒋甲的身份证向法院起诉与某男离婚,而提供的结婚证记载的女方即原告是蒋乙,且蒋甲与蒋乙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另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蒋甲与蒋乙系同一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蒋甲提供的结婚证的名字是蒋乙,身份证的名字是蒋甲,涉案结婚证与现有身份证不一致,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变更过姓名,从而造成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原、被告在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后再起诉。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告借用了他人名义办理了结婚证,这说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在形式上没有形成夫妻关系,因此只有通过行政程序,将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才能有效,也才能谈及离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提示:从上述司法解释看,当事人要通过诉讼的程序来解决婚姻登记程序上的问题,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在解决了婚姻登记上的瑕疵之后,才能再向法院提起离婚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