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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借钱,丈夫不知情,离婚后男方不需要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21-10-18 18:18: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51 ℃

妻子在婚内以服装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丈夫对此并不知情,而且妻子实际上是将这笔借款用于赌博了,那么在离婚后男方是否还需要连带偿还这笔债务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男方是不用连带偿还这笔债务的,因为该债务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

妻子婚内借钱,丈夫不知情,离婚后男方不需要偿还债务

徐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内,徐某以开服装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徐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时,李某不在场,亦未在借条上签字,张某与李某也不相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徐某分文未还,后来更是离家外出逃债不知下落。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归还3万元借款本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辨称,徐某借款时,自己与徐某已经因为徐某赌博的事开始闹离婚;对于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一事,他既不知情,徐某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开支,而是赌博输掉了。所以这笔债务是徐某的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借款期限届满,故被告徐某负有清偿债务本息的义务。原告借款给被告徐某时,既不认识被告李某,李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现李某提出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属于徐某个人债务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徐某向张某借款时,李某不在场,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徐某所借的款项也没有用于服装店,而是用去赌博,这说明徐某的这笔债务不属于其和李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几条内容合并归纳为一条,但是其具体的实质内容没有修改,即只有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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