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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在婚内赠与小三财产,女子离婚后起诉返还
发布时间:2021-10-27 18:27: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66 ℃

丈夫在婚内出轨,不仅如此还将大额财产赠与给第三者,这使得夫妻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前妻将前夫和“小三”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被赠与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上海婚姻律师对本案解答到,男方的行为不仅是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而且赠与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应当对女方进行补偿,返还女方对被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的部分。

前夫在婚内赠与小三财产,女子离婚后起诉返还

黄某和王某在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小孩。婚后,黄某发现了丈夫王某与姜某来往密切。为此,王某向妻子出具了保证书,承认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送钱财给姜某。但不久,黄某发现王某和姜某藕断丝连,无奈提出离婚,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黄某在此后,将姜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黄某起诉称:王某在与姜某相处期间,先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姜某的账户,共计57万余元,期间姜某返还了21万元,尚有3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赠与姜某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由姜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最终认定王某赠与姜某198108.91元。法院认为:王某赠与姜某的款项属于黄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因黄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黄某与王某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本案中王某擅自赠与姜某198108.91元中的99054.46元,侵害了黄某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王某向姜某赠与198108.91元中涉及黄某的99054.46元无效,姜某应向黄某返还99054.46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王某在没有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姜某,这毫无疑问是有违法律规定的,王某应当按照黄某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份额对黄某进行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提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夫妻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而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是无权处分行为,而像本案中受赠与方是婚外情的第三人,肯定不会是善意第三人,所以本案中男方赠与财产的行为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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