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闪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产生了许多矛盾,因此闹起了离婚,但是却被法院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对此解释到,只有当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才会准予离婚,像本案中的夫妻矛盾是很常见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平心静气地好好沟通,是可以解决矛盾的,两人的感情还不足以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刘某和妻子付某都是毕业不久初入社会的白领,都有着不错的工作,两人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互相添加为好友,经过短暂的交流后倍感投缘,便相约见面。在相处了一周后,两人不顾亲朋好友的劝告,到婚姻登记部门领证结婚。婚后两人度过了一段蜜月期,但是随后两人在商量举办婚礼、与家人相处等问题上产生了矛盾,于是两人分居了。其后,刘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付某离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刘某和付某目前的情况并不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刘某和付某在婚前对对方了解甚少,而直接闪婚,两人在婚后产生矛盾,也是可以预见到的,但是这些矛盾并非完全不能解决,只要双方之间互相加深了解,进一步沟通,还是能够继续维持这段婚姻的,因此法院不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无论是现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都将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的前提规定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如果夫妻之间的矛盾能够通过沟通加以解决,那么就还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