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9月17日,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因电器老化起火。保安盛某先后两次冲进火场救火晕倒而受伤。事后,盛某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后,虽认定盛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判令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补偿盛某2万元。
事发时,盛某曾系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内工地施工单位外聘保安人员,负责施工工地现场安保工作。他工作的工地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相邻,有围栏相隔。2019年9月17日晚,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一层大厅空调控制面板老化导致线路板过热、损坏,现场出现烟雾。事发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物业自聘保安人员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了处置。事发时并非盛某上班时间,盛某系接到通知后赶往现场。盛某于晚上10点50分后,带着干粉灭火器先后两次进入现场。也就是这两次冲进火场,让盛某晕倒受伤。此事之后,盛某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系施工工地所聘请的保安,对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内事务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盛某到达和进入现场时科研楼大厅内烟雾弥漫,科研楼内人员持续在进行疏散,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物业保安人员仍在现场进行处理,在该紧急情况下,不应苛责盛某能够准确预判火情大小、是否已被控制、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是否不需帮助,更不应以盛某不应擅自进入为由否定盛某行为的合理性,故盛某到达后冒险进入现场并递送灭火器,属于见义勇为,盛某行为应予肯定和褒扬。对于盛某所受损害,现并无证据证明有明确侵权人,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对盛某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研究所赔偿盛某2万元。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一:《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在救助的过程中,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是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由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问题二:本案中为何法院最终认定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需补偿盛某2万元?
律师表示到:在本案中,盛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本案中的火灾不是人为引起的,因此不存在侵权人。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作为盛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盛某进行适当的补偿,而所谓的“适当补偿”是基于事实本身的各个因素,由法院酌情而定的。
问题三:本案背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应到:在本案中,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赔偿11万元的损失,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补偿盛某2万元,对于盛某和盛某的家属而言,法院的判决无疑或多或少会有点让人“心寒”。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立法上一直呈现保护力度加大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在审理见义勇为导致救助人自身遭受损失的案件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向本案中的补偿款被认定的较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和推动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