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老人在酒店附近散步的时候,突然遭到两只大白鹅的攻击,导致了伤残,故向酒店进行索赔,而酒店则认为大鹅不是酒店管的,双方谈拢不下后,老人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酒店需赔偿五十多万元。
2018年11月,施某和同伴一起参加安吉某景区三日游活动,并入住景区旁的酒店。入住当日,施某等人在酒店旁靠近池塘的林间小路散步,突然两只大白鹅展开双翅猛地朝施某冲了过来,并向其发起攻击。其中一只大白鹅撕咬住施某的裤子不放,施某当场摔倒,导致骨折,且身上多处被大鹅啄咬。经鉴定,施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身体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因伤情和术后感染等情况,施某先后住院治疗五次共计179天,造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施某认为酒店方作为酒店管理人和大白鹅景观的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店方则认为:事发地点不是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围,酒店也不是大白鹅的管理人,事发当时是白天,施某有义务保护好自己,并且施某对其究竟为何摔倒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2020年8月,施某将酒店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酒店并非仅有房屋作住宿所用,而是由房屋、树林、观光区等环境构成的综合性度假酒店,从酒店住宿区域可步行至事故发生处,不需经过围墙、栅栏、门等范围标识物,所以酒店主张事故发生地并非其经营场所不能成立。对于施某受伤的原因,多位证人均到庭陈述亲眼目睹大白鹅啄咬施某导致其避让而摔倒,对此酒店工作人员也没有否认。结合证人证言以及事后双方协商中酒店对事故发生原因的态度,施某因大白鹅啄咬而受伤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均具有管理职责,对其经营场所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大白鹅致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扣除酒店已支付的金额后,判决该酒店赔偿施某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问题1:酒店所需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里面的顾客和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2:本案中酒店为何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回应到:在本案中,虽然酒店主张事发地点不是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围,酒店也不是大白鹅的管理人,但是法院认定事发地点仍然属于酒店的管理范围,而且从常理来看,大鹅还是可能存在一定攻击性,酒店在明知大鹅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提醒消费者注意,而在本案中酒店并没有起到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问题3:本案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大鹅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大鹅没有直接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施某遭受大鹅的攻击,其所受的损害应当由酒店这一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