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在尚未成年的时候,母亲不幸因病去世,而母亲在临终前将遗产都留给小吴的舅舅李某。小吴在发现母亲名下没有遗产后,便将自己的舅舅、姥姥和姥爷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获得遗产。法院审理后,一方面认可了遗嘱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又基于“必留份”的规定判决小吴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据小吴回忆,其从小父母关系就不好,从10多年前开始,父母便因离婚和财产分配问题开始打官司。最大的争议一套政策性住房。后来双方商定:“”谁照顾孩子,谁就获得住房”。2012年,双方离婚,李女士向吴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价款。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女儿小吴的监护权给丈夫。吴先生表示不同意,法院判李女士败诉。但是第二年,李女士又来起诉,卷宗显示,李女士当时已经病得很重,孩子已经上了初中。李女士称,她实在是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顾不暇,很难照顾女儿。小吴也表示,愿意跟父亲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意愿,法院支持了李女士诉求。在李女士的遗嘱中写道,自己患病期间一直是父母和弟弟照料。想到以后只能靠弟弟照顾年迈的双亲,她留下遗嘱:自己过世后,位于半壁店某小区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弟弟继承。在李女士去世后,吴家父女发现小吴并没有任何遗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承房产、本人继承母亲银行存款的要求。法院经审理后,一方面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但需为小吴留下“必留份”,因此判决驳回小吴“分割继承房产,全部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判决小吴继承遗产1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的遗嘱为何有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女士所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其将遗产都留给弟弟李某,这是基于李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遗嘱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小吴也肯定了遗嘱的真实性,故本案中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2:什么是“必留份”?
律师表示到: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便是遗产继承中的“必留份”条款。因为小吴还没有成年,吴女士作为母亲,负有法律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尽管吴女士已经去世,但是其留下了遗产,那么在其留下的遗产中就应当为还没有生活来源的小吴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部分必要的遗产份额就被称为“必留份”,不管吴女士在遗嘱中是否有留下遗产给小吴,小吴也可以获得这部分遗产份额。
问题3:法院最终是怎么确定“必留份”遗产份额的呢?
律师解释道:小吴作为未成年子女,法院在确定“必要份”遗产份额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其在失去被继承人(即吴女士)的抚养后到年满18周岁为止,维持其继承生活和学习所需的费用,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将每年的标准确定为5万元,现年16周岁的小吴可以获得两年的遗产份额,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