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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状告前妻后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1-11-28 08:28: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69 ℃

一对夫妻在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离婚后小女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随着女儿的长大,父亲发现其越来越不像,于是带着女儿们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便将前妻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一部分的抚养费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发现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状告前妻后获赔偿

李某与陈某于2010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分别是小荣和小惠。夫妻俩带着女儿们一直与陈某的父母一起生活。2015年妻子陈某便前往澳洲生活,并于2016年1月将女儿们也接至国外。2018年4月两人感情破裂,终告离婚。在法院调解中,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都由母亲陈某抚养,并由李某支付陈某130万的房屋折价款;两人名下的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李某放弃陈某在国外房产和其他财产的共有份额。另外两人未对抚养费做明确规定,仅约定由李某视其经济能力情况酌情支付。依据上述约定,女儿们随母亲陈某继续在澳洲共同生活。然而,随着小女儿慢慢长大,李某愈发觉得小女儿看起来和自己一点儿也不像。李某对前妻的忠诚产生了怀疑,于是趁着两个女儿回国探亲,便带着孩子们去做了亲子鉴定。李某不敢相信陈某竟然会拿孩子的事情骗自己,更加不敢相信自己养这么大的小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的。李某心情愈加难以平复,于是将陈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生育子女,并将这一情况一直隐瞒,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益,也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李某主张按照每年5.5万元的抚养标准计算,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自己对非亲生女儿小惠从出生至2018年4月(两人离婚之日)的抚养费30万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支付亲子鉴定所需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坚称小惠与李某系父女关系,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并当庭表示不愿意重新作亲子鉴定。据此,一审法院确认李某与小惠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对小惠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陈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并根据抚养时长、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返还抚养费18万元。同时,陈某的行为和做法势必会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故酌定陈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

 

问题一:为何法院会确认李某和小惠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回答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李某已经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惠不是自己亲生的,在起诉后陈某虽然辩称小惠与李某系父女关系,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并当庭表示不愿意重新作亲子鉴定。因此根据推定的原则,法院是应当确认李某和小惠之间确实不存在亲子关系。

问题二:李某为何能够在离婚后获得赔偿?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法院首先确认了李某和小惠之间确实不存在亲子关系,其次认定陈某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生育子女是属于重大的过错,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那么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陈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给李某。

问题三:本案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律师回应道: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若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是与第三者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过错行为的,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在离婚后也可以基于对方在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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