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不慎扭伤了手腕,邻居送来了其自己种的土三七用于治疗,女子在将土三七和医生开的中药一起煎服后,身体出现不适,没想到最终竟因救治无效而死亡。女子的家属将邻居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邻居需要赔偿十余万元。
2020年4月,蒋某不慎扭伤手腕,卫生院的医生开具了中药为其治疗。5月的时候,邻居马某赠送了自己种植的“土三七”给她帮助治疗。6月,蒋某将邻居送的“土三七”和医生配制的草药一并煎服几日后,发现身体愈发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等到7月,蒋某在儿子宣某的陪同下去了医院,先后在诸暨、绍兴、杭州等多家医院诊治了几个月,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而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亡诊断为: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蒋某去世后,其儿子将马某告上法院,认为马某在赠予“土三七”时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蒋某在服用后引起肝小静脉闭塞症,继而引发肝衰竭、大量肝腹水,最终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要求马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马某被起诉后辩称,自己送“土三七”给蒋某只是一次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并无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蒋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向当地医院中药师询问以及查阅专业期刊后发现,土三七有毒性,尤其是对肝脏损伤较大,且这种损害一经形成,常常无法逆转。因此确认蒋某患肝小静脉闭塞症后死亡与服用“土三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马某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将自身种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药“土三七”贸然交付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蒋某错误大剂量煎服,导致严重后果,该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将“土三七”加入处方药中煎服,显然是对自身用药不负责任,应对自身的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如何看待马某赠送土三七给蒋某的行为?
律师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将马某的行为看做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是对于好意施惠行为的立法规制,目前只有《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是针对好意搭乘的立法规定,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好意施惠行为,通说认为当好意施惠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行为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题2:本案中马某为何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将土三七赠送给蒋某,而土三七是具有毒性的,马某并不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导致蒋某过量服用土三七,进而导致死亡,因此马某存在着过错,但在这一事件中,主要的过错责任还是在于蒋某自己,马某要承担过错责任占次位,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是10%的过错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首先是以证据来认定,损害结果的发生和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是若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多大,最后也会兼顾必要的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判决的相对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