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再婚夫妻,因丈夫擅自从妻子用于新房装修的钱中拿出1万元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用,现任妻子发现后,质问丈夫,丈夫便写下了一份借条,借条中写明了借妻子1万元,到时还款。最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了婚,而这借条中的一万元也导致两人对簿公堂。
董某与骆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从她的账户中转账了43万元至丈夫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子。没想到,骆某擅自从这43万元里面取出1万元,送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用于结婚。之后,董某发现此事并追问丈夫骆某。骆某便在2018年3月5日向妻子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时还款。2018年8月30日,骆某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钱。2019年8月26日,董某与骆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处理,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他偿还借款10000元。面对前妻的控诉,骆某辩称:“借条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法院审理后认为骆某从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该笔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来看,骆某确认为是董某的个人财产。骆某在他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骆某虽辩称是受董某强迫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为此,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如果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某却自愿向董某出具该10000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如今,在董某、骆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0000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因此法院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
问题1:本案中的56万元款项为何是董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到:虽然本案当时适用的是《婚姻法》,但是从现行《民法典》的角度来分析,其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包括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经骆某出具的证明表明,其为董某的财产,而且经银行流水也能够证明该笔款项系董某的个人财产。
问题2:本案中的借贷关系为啥会被法院确认存在?
律师表示:无论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亦或是夫妻之间,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借贷的合意,并且以书面的形式写明,即通常所说的借条或欠条等,即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在本案中,骆某向董某出具的借条,因其无法证明其系董某胁迫之下所写的,应当认定该借条是属于骆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涉案的款项也足以被证明是董某的个人财产,故骆某和董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应当存在。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无论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或者是夫妻之间,虽然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亲密,但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系,并不会受到这些亲密关系主观因素的影响,一旦认定借贷关系确实存在,那么借款人就需要对出借人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