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儿的逐渐长大,而逐渐有了青少年时期的叛逆心理,这导致其和母亲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恶化,母亲也觉得自己实在没办法再继续抚养女儿了,因此向法院起诉孩子的父亲,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到,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是建立在必要性的前提之下,必要性是指只有变更了抚养关系,才能使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得到更好地改善。
孙某与张某本系夫妻,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张某某。由于缺乏有效沟通,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协议离了婚,约定女儿张某某由孙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但是随着张某某的长大,逐渐有些“叛逆”。一天,张某某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孙某教育了一顿,结果没想到张某某趁母亲上班后,在家中喝农药要寻死,幸亏邻居发现及时,经过抢救脱险。作为父亲的张某知道后,很是气愤。此事之后,母女之间的矛盾也是更加激化,平时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孙某感觉自己无法再抚养张某某,为了让孩子受到好的教育,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张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一方面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不方便,另一方面自己已经组建新的家庭,且生育一子,生活教育环境不利于张某某的成长。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教育中家长与子女之间的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会发生的,原告孙某应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为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应共同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在张某某的成长中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对张某某倍加关心呵护,而不是用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对原告孙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因为张某某存在一定的叛逆心理,这使得其和孙某之间不断产生矛盾,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孙某应当是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而不是通过变更张某某的抚养关系来逃避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指出:父或母一方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性,因为变更抚养关系往往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发生较大的改变。法院只有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证明变更的必要性后,才会准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