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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被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20 08:20: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85 ℃

一对情侣在结婚时因为女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用了姐姐的名义和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十多年,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聚少离多,女方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却因为婚姻登记的问题被法院驳回了起诉。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对于如何处理借用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会驳回离婚的起诉,要求当事人用真实身份将结婚登记变更完后再起诉。

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被法院驳回起诉

经审查,民政局于1986年1月3日出具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夫妻双方姓名分别为原告王某的姐姐与被告杨某,表明是原告姐姐与被告杨某进行的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非原告与被告。原告以该证作为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要求与被告离婚,主体不适格。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法院认为,王某起诉与杨某离婚,因其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是王某姐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此案不是一件简单的离婚纠纷,牵涉到了婚姻机关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与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既成婚姻事实之间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不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判决不准离婚都会与婚姻登记形成冲突,为此,只宜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某首先应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然后再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的民事权益纠纷。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用其姐姐的名义和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说明王某和杨某之间没有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时间问题,如果两人能够证明其同居的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的,那么两人也可以构成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指出:合法的婚姻应当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来看待,男女一方如果是借用他人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的,那么就是满足了实质要件而没有满足形式要件,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将结婚登记上的信息进行变更,两人的婚姻就可以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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