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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母亲不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起诉母亲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11-23 08:23: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3 ℃

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了父亲一人抚养儿子,母亲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儿子在之后以父亲抚养自己以及姐姐存在经济上的困难为由,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母亲支付自己的抚养费,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便父母离婚时有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依旧是可以向法院诉请抚养费的。

约定母亲不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起诉母亲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钟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蒋某抚养,父亲钟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但是,儿子却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认为以其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姐姐后,必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并且父亲现无固定职业,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需支付原告抚养费,会导致原告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原告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的父亲承担,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且原告的父亲因被公司辞退,现无固定职业,原告又已入学,原告父亲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学习,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即使钟某和蒋某在离婚时约定蒋某不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蒋某对未成年的儿子的抚养义务并没有因此消失,当儿子以父亲一人抚养自己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蒋某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时,是可以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存在了。当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情况下,依旧是可以起诉不用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要求其支付后续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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