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宗族观念的影响,想亲上加亲,父母撮合本系表兄妹关系的两人近亲结婚,在登记结婚后,两人就都外出打工了,互相之间也没有联系,男方随后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的婚姻系无效。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登记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原告罗某的父亲与被告黄某的母亲系亲兄妹,原、被告系其三代以内的嫡表兄妹。受“肥水不流外人田”思想的影响,双方父母极力撮合原、被告组建家庭。随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两人各自外出务工,之后互不联系。原告遂以双方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近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确是表兄妹关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迫于父母压力才登记结婚。结婚以来,原、被告间只有亲情,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关系已经没有维持的必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罗某和黄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关系,并且两人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所以两人的婚姻是自始至终都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沪律网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相比之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而由于禁止近亲结婚是出于对遗传和道德伦理的考虑,所以近亲结婚一直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