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后没过多久就出现了感情不和的问题,两人分居后,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在两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彩礼能否返还呢?上海离婚律师对此指出,在本案中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一方面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就离婚,感情基础极为薄弱,彩礼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另一方面男方因为支付彩礼而出现经济上的困难。
王某和徐某经人介绍后相恋并订婚,订婚时徐某向王某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徐某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元,装烟钱2000元,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行婚礼后在王某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徐某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两人结婚前王某父亲又购买摩托车一台,其他家电、家俱等由王某父母购买。两人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两人曾经口角打架。婚后,两人用徐某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一台。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徐某回娘家与王某分居,王某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相应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徐某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随后分居至今。分居后经两人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两人订婚时徐某向王某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王某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徐某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两人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王某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王某所有。对王某父亲在两人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王某婚前财产,徐某也应返还给王某。故判决如下:准予王某和徐某离婚;两人用彩礼款所购买的面包车一台归王某所有;徐某返给王某摩托车一台。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徐某和王某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极为短暂就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王某也因为给付彩礼而出现生活困难的问题,因此徐某应当返还彩礼给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法院在针对本案的判决中指出彩礼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这样的说法过于绝对,因为即便彩礼是将婚姻与金钱挂钩,确实应当加以限制,但是彩礼作为民间婚姻风俗的一部分,是不可能完全被取消的,正常的彩礼在事实上有助于稳定和促进婚姻,我们虽然不鼓励,但也不应当加以限制;而数额严重不合理的彩礼就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当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