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独立生活,而且父母也已经离婚,母亲一人抚养儿子实在是存在困难,因此母亲以儿子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夫每个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结合本案的案情指出,即便父亲已经年满六旬,自己尚需要子女来养老,但是患疾病的儿子更需要人来照顾,因此父亲仍然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董某自幼患有精神类疾病,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缺少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父母于2005年离婚,董某随母亲一起生活。十年时间过去了,原告父母均已年过60,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且父母均为农民,没有工资收入,紧靠几亩承包田难以维持生计。原告母亲在无奈之下将被告老董告上法庭,要求老董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可老董也是自身难保,身患多种疾病尚无钱治疗。庭审中,老董表示:自己已经60多岁了,还需要儿女来养老,可是现在要求我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我虽然不懂法,可也知道儿子是残疾人,前妻自己确实无力抚养,我应该尽到抚养义务,可是我拿什么给呀。法院认为,原告董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母年老体弱,确无能力独立抚养董某。被告作为董某的父亲,有抚养董某的法定义务。但老董也已年逾60,无固定收入,身患多种疾病,原告诉请每月1000元抚养费要求过高,被告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老董每月给付原告董某抚养费3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服从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董某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是其自小就患有精神疾病,在生活上完全不能独立生活,老董作为其父亲,应当承担抚养的义务,但是由于老董自己年事已高,能力有限,判决其每个月支付董某300元的抚养费是合理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指出:子女在年满18周岁后,原则上是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其就不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子女在成年后仍然还处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是因为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在客观上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那么父母对这类子女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直到其能够独立地正常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