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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丈夫三次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2021-11-21 08:21: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38 ℃

    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长达四年的时间,在这四年的时间里,丈夫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前两次都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在第三次起诉后,法院最终认定两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准予两人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对此表示到,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需要审查的最为关键的因素。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丈夫三次诉请离婚

    孙某诉称:其与王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女儿孙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两人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与王某于2011年5月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王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与王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给王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与王某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孙某与王某已经因为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孙某也因此先后三次向法院诉请离婚,在前两次法院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两人的关系仍然没有缓解,这足以说明两人的感情已经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在孙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对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最后一款内容,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只要满足最后一款的内容的,法院也应当是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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