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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母亲因前夫未支付医疗费,拒绝让前夫探望孩子
    发布时间:2021-11-30 08:30: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56 ℃

    一对夫妻离婚后,两人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孩子生病住院后,母亲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一部分医疗费时被拒绝,孩子的母亲便不再让孩子的父亲探望孩子,孩子的父亲便向法院起诉确认其探望权。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其享有的探望权也不能被剥夺。

    孩子母亲因前夫未支付医疗费,拒绝让前夫探望孩子

    何某和蒋某本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何某某由蒋某抚养,何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何某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后来因为何某未给付小孩抚养费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要求何某每月打款进蒋某账户给付抚养费。但是在后来,蒋某因为何某某住院,而将孩子的住院医药发票给何某,要求其给付相应费用而没有给付后,蒋某就没有让何某探望小孩至今。何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额某某的探望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何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某某一次直至成年,蒋某应予协助。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何某不支付何某某的住院费是不正确的,但是蒋某以此为由不让何某探望何某某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何某对何某某的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在不存在不适合探望的情况时,探望权就不能被阻碍。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关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探望权和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认识到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而抚养费是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两者之间不存在何者为前提的问题,所以一方面即便抚养费没有支付,探望权也不能被不合理地阻碍;另一方面即便探望权不能实现,抚养费也是仍然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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