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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7-07-29 18: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1 ℃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应当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

      ③。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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