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经法院判决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就一直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女方便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该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解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没有改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就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刘某和蒋某经人介绍结婚,且两人均系再婚,后两人生育小孩蒋某某,婚后两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因性格不合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刘某和蒋某离婚,婚生小孩蒋某某由刘某抚养成人,蒋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但是判决生效后,蒋某一直未支付小孩抚养费,2014年6月,申请人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执行人员也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果。随后,申请人的母亲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蒋某正在家中,执行人员立刻驱车赶往被执行人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面对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态度恶劣,声称自己没钱,并且以不让探视小孩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同时还将与前妻之间的矛盾发泄在小孩的身上,完全不尽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看到被执行人这种恶劣的态度,执行人员一度做其工作,希望其能明辨事理,多为小孩考虑。但是,由于其与前妻积怨太深,心中的结无法打开,其态度仍未转变。看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决定对其拘留十五天,并向其送达拘留决定书。在被拘留两天后,被执行人主动打电话给法院执行法官,承认其错误,向执行人员保证其会主动履行,希望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看到被执行人有所反省,执行人员赶往拘留所对其解除拘留,至此,这起生父拒付抚养费的闹剧有了圆满的结局。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蒋某和刘某在经法院判决离婚时,确定了蒋某需要支付蒋某某的抚养费,在蒋某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蒋某某作为被抚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蒋某的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夫妻在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内容,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这是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体现,如果拒绝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