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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未痊愈,丈夫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1-12-04 08:04: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85 ℃

丈夫在结婚后才发现妻子在和自己结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且一直没有痊愈,为此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是二审法院则认为两人的婚姻系无效婚姻。上海婚姻律师表示,针对本案,二审之所以和一审的判决不同,是因为对于精神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目前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定论。

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未痊愈,丈夫起诉离婚

郑某与陆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按当地风俗“看人户”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随后,两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郑某发现陆某某在偷偷服药,由此认定陆某某及家人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和伤害了自己,双方遂发生纠纷,自此陆某某搬回娘家生活。经法院审理查明,陆某某在婚前由于升学等原因,精神上受到过一定的刺激,曾在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并好转。另查明,郑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陆某某未限制民事能力人,该院受理后作出宣告被申请人陆某某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未监护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陆某某认识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交往时间不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纠纷后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故判定:准予两人离婚;陆某某婚前嫁妆归其所有;郑某一次性给予陆某某经济帮助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处两人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二审判决认定陆某某所患有的疾病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其和郑某所形成的婚姻系无效婚姻。二审法院如果判决的依据就是《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虽然是正确的,但是不如一审法院的判决来的合理。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沪律网提示: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其将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删除了,而代之以“可撤销婚姻”,法院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要特别注意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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