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女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男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到女方的名下,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就拒绝配合女方完全过户手续,而且还以自己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被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从本案的判决指出,由于男方不能举证存在欺诈的事实,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能被撤销的。
佟某与徐某本系夫妻,婚后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 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佟某与徐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佟某不能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着被欺诈或被胁迫的事实,所以本案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佟某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配合徐某完全房屋的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由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要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只有在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时,财产分割协议才能被撤销或者被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