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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离婚时,才发现妻子是“假”的
发布时间:2021-12-16 08:16: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8 ℃

一男子和妻子登记结婚后没几天,妻子就不见人,男子为此寻找了几年后放弃了,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却不想妻子在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用的是他人的身份,男子这下连离婚也离不成了,最终只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了结婚登记。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男女一方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如何解除该婚姻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行的,应当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撤销。

男子起诉离婚时,才发现妻子是“假”的

大龄单身青年唐某某与“阿梅”(化名)相识,并一见钟情,不到半个月,唐某某按女方要求,为其娘家兑现了大额“辛苦费”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在婚后没几天,新娘“阿梅”却突然不知去向。几年来,唐某某到处寻访,始终不见“阿梅”下落。唐某某只好向当地的法院起诉与“阿梅”离婚。然而,经法院调查,唐某某才如梦方醒:原来7年前跟他结婚的女子并非“阿梅”,只是冒用了“阿梅”的身份信息,至于她的真实身份,无从得知。而且,阿梅已经与他人结婚。因此,法院裁定唐某某起诉离婚因无明确被告,无法立案。于是,唐某某不服当地民政局8年前对自己和“阿梅”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民政局的负责人介绍到,唐某某和自称“阿梅”的女子申请结婚登记时,二人均按要求规定,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自愿签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婚姻登记处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遂分别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民政局认为,自己不是公安机关,只作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而且法律也未要求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作实质性审查,因此民政局是依法履行办证职责,其行政行为并无过错。法官认为:民政局在受理唐某某与自称“阿梅”的女子婚姻登记申请后,在审查两人提交的身份信息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未发现“阿梅”的身份信息系虚假冒用,因而作出了错误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唐某某在没有完全了解“阿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草率与对方进行登记结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撤销民政局对原告唐某某和“阿梅”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阿梅”在和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用了虚假的身份,这属于婚姻登记上的行政瑕疵,唐某某有权对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对这一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加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沪律网指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一方用虚假的身份或者他人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这是因为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在形式上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可以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让其撤销该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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